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预拌商品砂浆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预拌商品砂浆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拌商品砂浆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预拌商品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发展预拌商品砂浆是发达工业化国家走过的共同道路。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在我市发展预拌商品砂浆产业的重要性,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散装水泥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减少施工现场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水泥散装化,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各单位要切实把握好发展预拌商品砂浆和全面使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市预拌商品砂浆产业发展和施工现场预拌商品砂浆使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全力推进搅拌商品砂浆产业发展和使用
“十二五”期间,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我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发展,培育骨干生产企业。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预拌商品砂浆企业发展步伐,形成覆盖全市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网络。同时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供应,并逐步完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责任,做好建设工程预拌商品砂浆使用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发挥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预拌商品砂浆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预拌商品砂浆产业发展工作。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预拌商品砂浆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品种、等级、数量和技术要求,并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商品砂浆价格信息,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依据《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有关标准和规程设计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明确预拌商品砂浆品种、等级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拌商品砂浆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出具图纸审查报告时明确审查结果。对未设计、未标明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工程项目,应要求立即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选用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资质和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公告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砂浆,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六)工程施工安监机构。市安监站要会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做好全市预拌商品砂浆发展规划、建设布局等工作,做好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宣传协调服务工作。做好已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市外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进东营市场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含市外备案登记企业)和销售产品名录。
(七)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科要加强预拌商品砂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八)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科要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按要求审查的,责令改正。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质监站要做好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专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人员管理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做好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使用等监管工作。
1.加强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及应用过程的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加强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要求。
2.加强预拌商品砂浆产品的生产和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加强对施工阶段预拌商品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造价站要根据我市情况,定期发布预拌商品砂浆的信息价格,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商品砂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标报价)。
(十一)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各级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督促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预拌商品砂浆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十二)工程墙改节能机构。各级工程墙改节能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交的预拌商品砂浆使用情况、预拌商品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等资料。
(十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办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鼓励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在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利用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执法检查机构。各级建筑执法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和散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查处预拌商品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标准,确保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
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一)设置与其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试验室,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出厂质量。
(二)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批次质量检验报告要提供给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前应按要求取样签封,送相关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运输设备应当保持外观清洁,避免在生产和运输预拌商品砂浆时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四)定期向市散办等有关单位报送预拌商品砂浆产销量、散装水泥使用量、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严格准入,合理布局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站点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商品砂浆的需求量、发散能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一)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站点建设前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土地、规划、发散能力认定、环保等手续经属地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不得设立分厂、分站、分生产线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站点批准建设情况同时抄报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二)预拌商品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具备30%以上发散能力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查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万吨。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省建管局《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鲁建管行字〔2011〕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鲁经信消字〔2010〕522号)等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商品砂浆。
(五)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时,将限制设立新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
六、加强支持,积极发展和应用预拌商品砂浆
(一)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商品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改造预拌商品砂浆设备,预拌商品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通过的,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0日内,可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供使用预拌商品砂浆(不含无资质的砂浆)的标准税务发票,按规定比例申请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拌商品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视为现场搅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七、强化检查,保证预拌商品砂浆行业健康发展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预拌商品砂浆行业发展、产品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进入下一道施工程序,不予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不予受理市优质结构工程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依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5号)、《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未经登记管理及检测不合格的预拌商品砂浆,不得用于工程项目;不合格的预拌商品砂浆已用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工程质量问题缺陷处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预拌商品砂浆产业和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